为加强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责任,规范监督行为,通过出台本办法,建立健全覆盖工程全生命周期的监督管理机制,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参建各方主体责任,推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
二、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23〕2 号)、《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松溪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补充的通知》(松政〔2023〕67 号)等规定,结合松溪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五十三条,涵盖工程监督手续、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管控、竣工验收与备案、质量保修与投诉处理、信用与罚则等方面。
(一)适用范围与工程定义
适用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工程定义: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涵、隧道、排水、供水、燃气、照明、园林绿化、环卫、停车场、防洪排涝、交通设施、综合管廊及市政维修改造等。
(二)责任体系
部门职责分工:县住建局牵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监管,县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制:建设单位为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承担首要主体责任。
建各方主体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负终身责任。图审、检测、预拌混凝土等单位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代建单位职责: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职责划分依照省、县两级代建制相关文件执行。
(三)工程监督手续
施工许可办理:明确了应办理施工许可和工程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范围,以及办理施工许可需提交的材料清单。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限额以下工程豁免: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不办理施工许可。
监管数据填报: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后,施工单位应登录“项目监管系统”填报工程项目相关监管基础数据,项目监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监督交底:监督机构应制定监督计划,并召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会,告知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管控
建设单位管控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擅自修改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重新报审。
施工单位管控要求:施工单位应按图施工、按标准施工,严禁转包、违法分包,按规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并到岗履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教育培训制度,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监理单位管控要求:监理单位应按合同配备监理人员并到岗履职,采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开展施工质量监理工作并留存影像资料。
检测机构要求: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24小时内报告工程项目监管部门。
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电话反馈应于30分钟内、书面反馈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监督机构监管方式:采取抽查、抽测、专项检查等方式,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主要使用功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督检查。按照《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实施动态监管评价。
(五)竣工验收与备案
竣工预验收:工程项目完工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预验收问题整改通过后,及时于“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提交预验收登记。
竣工验收告知: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前,将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验收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时,应对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监督报告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竣工验收登记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永久性标牌:房屋建筑工程经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合格后应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五方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等工程信息,落实终身责任制。
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
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南平市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确定的接管单位办理移交接管手续。
(六)质量保修与投诉处理
保修期限:保修期执行国家及福建省规定,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质量保证金制度:按合同预留、返还、使用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的,从保证金列支。
投诉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质量投诉,依法调查核实,出具处理意见,督促限期整改。
(七)信用与罚则
违反本办法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明确的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措施,并依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实行信用评价记分。
(八)实施期限
本解读由松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实施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范沛军,联系电话:17705995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