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布通告的必要性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在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有效保护我县野生动物资源,规范狩猎行为,有效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特制定本通告。
二、通告制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拟定本通告。
三、通告的起草过程
本通告由县林业局拟定初稿,由县政府颁布实施。
四、政策解释
(一)松溪县辖区内自然保护地划定为禁猎区,禁止一切猎捕活动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二)禁猎对象及禁猎期:松溪县全境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福建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2.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气枪、鸟铳以及采用射钉枪等任何工具改造成的枪械。
3.地弓、吊杠、陷阱或者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
4.粘网(又名“捕鸟网”)。
5.使用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制剂猎捕野生动物。
6.采集鸟纲、爬行纲、两栖纲野生动物的卵、蛋。
7.无人机坠物狩猎。
(四)关于因野猪危害农林作物的猎捕规定
根据最新“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野生动物名录的调整,野猪已退出“三有”野生动物名录。因种群数量过多,严重危害农林作物的野猪,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防控野猪危害综合试点的通知》(林护发〔2021〕15号)、《南平市林业局 公安局 财政局 农业农村局 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组建常年猎捕野猪专门队伍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林综〔2019〕44号)和《松溪县林业局 松溪县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松溪县野猪危害防控补助方案的通知》(松林综〔2023〕22号)等文件要求,鼓励专业护农猎捕公司指派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持枪证的专业人员,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安部门及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猎捕,并按要求做好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五)其他事项
1.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含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等)、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申请猎捕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猎捕许可证。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本通告由松溪县林业局负责解释。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及禁猎对象的通告》(松政规〔2023〕4号)同时废止。
(六)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松溪县林业局
联系方式:0599-2332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