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乐松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759351287R
法定代表人:真梅君
地 址:松溪县郑墩镇杉溪村石板垄
福建省松溪县乐松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2月30日收到支队交办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交办线索核实,发现你公司将部分生产工序产生的尾矿渣倾倒至松溪县北二环西路路口开发区工地和小溪尾路口空地,两个倾倒点无“三防”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 2024年12月18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一份、现场证据材料(照片、录像)原件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违法事实。
2. 2025年1月6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违法事实。
3. 2024年12月18日福建省松溪县乐松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真梅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和你公司主体信息。
4. 2024年12月18日福建省松溪县乐松矿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许国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5. 2024年12月18日福建省松溪县乐松矿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许国杰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授权委托情况。
6. 2024年12月18日福建省松溪县乐松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证明你公司尾砂、污泥为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7. 2024年12月30日南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交办福建省松溪县乐松矿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线索的通知;
8. 2024年12月30日我局调取的执法人员宋张震、董昌鉴、陈婉琪、叶宇飞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合法;
9. 2025年1月2日福建省松溪县乐松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处理倾倒560吨尾泥费用,证明处置费用;
10. 2025年1月7日我局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松)环责改〔2025〕1号]送达当事人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告知当事人需要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拒不改正的后果;
11. 2025年1月25日福建省松溪县乐松矿业有限公司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12. 2025年1月14日松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的车辆大数据平台截图一组,2025年2月18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证据材料(照片、录像)原件一组,证明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
13. 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次数;
14. 《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一份,证明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的依据和理由。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2025年3月17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松)环罚告〔2025〕4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此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综合考量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污染后果、环境违法次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发生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改正态度、补救措施、配合调查情况、主观过错程度、违法事实、工业固体废物类别及工业固体废物数量等裁量因素对处罚金额进行计算,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120000元(壹拾贰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5年3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