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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使用脱氢乙酸钠添加剂提醒的函
2025-03-14 17:44 来源:松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全县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销售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保障食品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新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及相关规定,现就脱氢乙酸钠添加剂的使用标准调整事项告知如下,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新标准要求,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一、调整内容

自2025年2月8日起,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使用有以下三项变化:

● 7类食品不得再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包括黄油和浓缩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果蔬汁;

● 腌渍的蔬菜类食品以脱氢乙酸计的最大使用量将由目前执行的1.0g/kg变更为0.3g/kg;

● 熟肉制品以脱氢乙酸计的最大使用量标准不变,但新增“08.03.08肉罐头类除外”。

二、实施要求

1.自查自纠: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开展自查,对照新标准调整生产工艺和配方,确保符合最新规定;对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符合新标准的,应及时下架,不得销售。 

2.标签标识:对于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食品,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的要求,如实标注食品添加剂信息,不得隐瞒或虚假标注。

温馨提示:广大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要注意识别食品标签,如果发现2025年2月8日之后生产的食品仍然使用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以拨打“12315”热线,及时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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