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立通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MADRQKG70J
法定代表人:陈艳艳
地 址:福建省松溪县渭田镇潘墩村马坑42号
松溪县立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2月2日,南平市松溪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未办理环保相关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投入机制砂厂房建设,据《资产评估报告书》显示你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32.1260万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 2024年12月2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 2024年12月2日《现场检查照片》若干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3. 2024年12月3日我局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通知》(松环大队〔2024〕35号)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知晓需要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拒不改正的后果;
4. 2024年12月6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若干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5. 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6. 你公司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陈艳艳及受委托人杨厚林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性、受委托人签名及提供材料合法性;
7. 我局执法人员提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截选,证明你公司机制砂生产项目环评类别属于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事实;
8. 《松溪县立通建材有限公司平面示意图》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点位;
9. 《松溪县立通建材建材有限公司所在地块土地使用证》《松溪县立通建材建材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合同》各一份证明你公司所在地块用地属性及地块使用权性;
10. 我局执法人员查询“福建省生态云平台行政处罚台账”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近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
11. 《松溪县立通建材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泉州欣昌资估字(2024)第ZXQ146号]一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32.1260万元人民币;
12. 你公司提供历月电费明细一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13. 执法人员吴隆、董昌鉴、刘积康、周根英、杨建华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14. 《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一份,证明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的依据和理由。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5年2月14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松)环罚告〔2025〕2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此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综合考量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污染后果、环境违法次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发生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改正态度、补救措施、配合调查情况、主观过错程度及违法事实等裁量因素对处罚金额进行计算,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13000元(壹万叁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5年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