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湛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5575542545
法定代表人:林建新
地 址:松溪县河东乡大布村溪掘山
松溪县湛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11日,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经现场调阅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系统2024年车辆检测视频,发现你公司检测以下6辆柴油机动车:8月22日检测车牌为“浙K2E550”、8月27日检测车牌为“浙J115F8”、8月29日检测车牌为“浙K89D40”、8月30日检测车牌为“浙K35E90”、9月10日检测车牌为“浙K09D72”、9月13日检测车牌为“浙GG2U85”检测过程中均出现可视黑烟冒出,但你公司仍为上述车辆出具“检测结果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数法)》(GB 3847—2018)8.2结果判定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 2024年11月11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视频图片)证据》及拷贝视频资料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 2024年11月11日《松溪县湛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平面示意图》一份,(证明企业位置、周边环境及平面位置);
3. 2024年11月13日我局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松)环责改〔2024〕8号)送达当事人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告知当事人需要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拒不改正的后果);
4. 2024年11月20日《南平市松溪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法人林建新及检测员吴建霞、艾周伟)各一份,(证明企业违法事实);
5. 松溪县湛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合法性);
6. 法定代表人林建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授权委托书两份,被委托人吴建霞、艾周伟身份证及检验员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7. 你公司提供6辆车(浙K2E550、浙J115F8、浙K89D40、浙K35E90、浙K09D72、浙GG2U85)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及《检测车辆电子发票》复印件,(证明企业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得);
8. 执法人员宋张震、林光曦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主体合法);
9.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节选及《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节选;
10.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未发现该企业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11. 2024年11月25日你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及召回车辆浙K2E550《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各一份(证明该企业整改情况);
12. 2024年11月27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各一份(证明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
13. 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证明该企业环境违法次数)。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5年1月13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松)环罚告〔2025〕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此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规定,综合考量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污染后果、环境违法次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改正态度、补救措施、配合调查情况、主观过错程度、违法事实及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等裁量因素对处罚金额进行计算,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 处罚款人民币119000元(壹拾壹万玖仟元整);
2. 没收违法所得(环保检测费)人民币600元(陆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5年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