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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溪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源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松溪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松溪县人民政府

20241225

(此件主动公开)

 

松溪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行为的重要手段,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算和竣工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本级及上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在2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预算项目及5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结算项目;

(二)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项目;

(三)县政府交办的需要评审的项目。

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参照相关规定组织评审。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的规定和本办法,建立健全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 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财政预算全额安排,其中涉及乡镇、街道的评审费用由乡镇、街道按原资金渠道自行承担。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作为预算控制、工程招标、资金拨付、价款结算的依据,原则上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结算”的工作程序。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对项目建设预算及竣工结算进行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和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工程建设各项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审核;

(五)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审核;

(六)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七)其他相关内容的审核。

 第九 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实行助审机构审核和评审中心评审,财政、审计监督相结合的机制。

(一)建立松溪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核助审机构准入机制,与第三方助审机构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准入框架协议,对助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二)委托助审机构审核,采取评审中心随机抽取的办法。对造价预算200万元以下和结算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资格的助审机构审核对造价预算200万元以上和结算5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助审机构审核。

)建立回避制度。同一工程的预算编制、预算审核、施工单位、监理机构、设计单位及招标代理不得参与其工程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财政部门相关资金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对纳入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本办法实施财政投资评审;

(二)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的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三)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评审中心的职责

(一)拟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

(二)拟定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竣工结算的委托评审工作;

(四)及时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保证评审资料的完整;

(七)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征询意见稿,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认真执行经财政部门批复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提出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助审机构的职责

(一)按照财政部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须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评审中心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得低于60%;

(三)对评审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评审中心报告;

(四)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五)建立健全评审报告内部复核机制;

(六)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评审中心报告,并说明原因;

(七)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含电子版、纸质版)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八)接受评审中心履约监督。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程序

(一)项目建设方提交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送审报告,经批准后实施;

(二)项目建设单位报送评审相关资料;

(三)评审中心组织评审;

(四)财政投资助审机构出具评审初步意见;

(五)财政投资助审机构就评审初步意见征求评审中心意见;

(六)评审中心就评审初步意见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项目建设单位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七)财政投资助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

(八)财政部门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九)存在的问题财政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十)评审资料归档。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结论等内容。

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采取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的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以及评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助审机构应认真履行受委托的投资评审任务,按国家有关制度法规扎实做好投资评审工作。对因弄虚作假或者审核不认真负责,造成国家资金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助审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其他未明确的事项,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松溪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细则由松溪县财政局负责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暂行两年。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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