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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南环罚〔2024〕265号】
2024-12-11 17:23 来源:南平市松溪县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松溪县和泰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MA2YCKL806

法定代表人:程一青

   址: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松源街道红旗街152号(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郑墩镇张屯村铺仔林)

松溪县和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93日,村民举报郑墩镇张屯溪出现大量泥水,经我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沿张屯溪溯源排查,发现你公司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设置围墙、截洪沟等措施,沉淀泥渣堆积在厂区北侧,部分沉淀泥渣堆积到农用地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

1. 202493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该公司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设置围墙、截洪沟等措施,沉淀泥渣堆积在厂区北侧,部分沉淀泥渣堆积到农用地上;

2. 202493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现场检查照片证明该公司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设置围墙、截洪沟等措施,沉淀泥渣堆积在厂区北侧,其中沉淀泥渣堆积到部分农用地上;

3. 202493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现场勘察平面证明该公司功能区及主要生产设施分布情况;

4. 2024913日我局调取的执法人员宋张震、魏松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合法);

5. 2024913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刘杰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设置围墙、截洪沟等措施,沉淀泥渣堆积在厂区北侧,其中沉淀泥渣堆积到部分农用地上;

6. 2024918日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松)环责改〔20247]送达当事人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告知当事人需要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拒不改正的后果);

7. 20241015日松溪县郑墩镇人民政府证明(证明该企业所污染的土壤及面积)

8. 20241016日松溪县和泰建材有限公司整改报告证明该企业整改情况);

9. 20241018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松溪县〕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该公司整改落实情况;

10. 松溪县和泰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企业成立时间、基本情况);

11. 《松溪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松溪县和泰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万立方米建筑用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松环保审〔20187号)证明该公司已提供环评批审批;

12. 松溪县和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一青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情况

13. 202493日松溪县和泰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现场负责人刘杰具备合法性

14. 2024913日松溪县和泰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刘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15. 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证明该企业经济承受能力

16. 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证明该企业环境违法次数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规定。

20241128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松)环罚告〔202418],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此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七)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之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规定,综合考量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污染后果、经济承受能力、环境违法次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造成土壤环境污染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态度等裁量因素对处罚金额进行核算,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9999万元(贰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6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1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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