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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动松溪县竹材分解点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源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加快推动松溪县竹材分解点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17

(此件主动公开)

加快推动松溪县竹材分解点建设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小竹子做成大产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赵龙省长在南平调研时提出的“统筹做好竹产业、竹科技、竹文化、竹工艺”的要求,根据《南平市林业局关于加快推进竹材分解点建设的通知》(南林竹〔202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竹材分解点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按照“因地制宜、因需建设、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优先在毛竹集中区布设竹材分解点,用5年时间完成全县布局,达到减轻运输安全风险,降低运输成本,保障我县竹加工企业原材料供应,进一步把我县竹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持续助力乡村全面振兴,促进竹农增收、推动我县竹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具体规定

(一)用途规定

竹材分解点是用于竹材收集、堆放、贮存以及笋竹原材料初加工中切段、剖分、拉丝、竹笋剥壳等物理分解流程的场所,属于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按规定办理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竹材分解点使用过程不得产生废水、废气等污染。

(二)规划布局

各乡镇(街道)应根据属地笋竹产业发展需求,结合竹资源现状,科学合理布设竹材分解点。以国有企业、乡镇、村为建设单位,遵循竹产区就地就近原则,成片毛竹林1万亩—1.5万亩左右布局1个分解点。

(三)选址要求

辖区林业工作站需参与竹材分解点选址,竹材分解点需在相对集中连片竹林周边和林地范围内,严禁在生态公益林、天然阔叶林、重点生态区域、坡度25度以上等环境敏感区域进行设施用地选址。选址应避开泥石流、滑坡危险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区、学校等,保证场地安全。

(四)用地规模

竹材分解点用地包括林业生产设施用房(含配套设施用房)和无建筑场地用地,用地审批总规模不超过15亩,其中林业生产设施用房(含配套设施用房)占地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建筑高度控制在10米以内,建设主体在建设过程中应确保生产安全。

(五)申请办理

1. 竹材分解点项目由建设主体提出申请,辖区林业工作站参与选址,并签署选址意见,乡镇(街道)初审,县林业局审核、审批(若上级有出台新的具体审批办法时,按新规定执行)。所需材料见附件1

2. 报批流程:申请、辖区林业站选址意见、乡镇(街道)初审、受理、现场踏勘、组织公示、审核、审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用途监管。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批后监管责任,对擅自改变审批用途、超过审批建设规模和标准的违法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相关单位早查处。林地租赁合同或林地经营权流转到期后未续包,或分解点不再使用的,申请用地单位必须自行拆除林业生产设施用房(配套设施用房),并恢复使用地块林地条件和植被,乡镇(街道)负责监督用地单位落实林地复绿责任。

(二)加强违法处置。县直各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不按照审批要求和标准开展林业生产设施用房建设或用途使用的,责令申请用地单位限期整改。

六、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上级有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本实施意见由松溪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1. 竹材分解点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

2. 承诺书

 

 

附件1

竹材分解点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审批流程

建设主体提出申请辖区林业工作站签署选址意见乡镇(街道)初审县林业局审核、审批。

二、所需材料

(一)建设主体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辖区林业工作站签署的选址意见;

(三)项目批准文件、工程设施内容及使用林地情况说明;

(四)竹材分解点项目测量红线图、平面布置图;

(五)林地所有权人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对涉及租赁林地建设竹材分解点项目,须提供租赁合同;

(六)使用林地小班一览表、现状图、关系图;

(七)承诺书(样式见附件2)。

(注:所有材料准备一式二份)

 


附件2

 

松溪县林业局:

为更好地促进竹林可持续经营和农民增收,决定申请竹材分解点建设项目。对此,郑重承诺:

一、依法申请使用林地,按程序报批手续,按审批范围、用途使用林地,不擅自改变审批使用事项。

二、主动接受用地监管,及时采纳执法单位的执法建议和行政指导,做到依法依规使用林地。

三、竹材分解点不再使用时,自行拆除分解点设施,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经相关单位催告后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由相关单位予以拆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承诺人:

   


松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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