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区合法稳定、就学、居住的公民,可以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
2、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护照、驾驶证等公安机关颁发的证件之一。
三、办理时限:受理后自居民成功缴纳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四、设定依据:
《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区合法稳定、就学、居住的,可以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的材料;对因相貌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对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的,对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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