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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未落户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发布时间:
2023-11-17 10:08
来源:松溪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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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未落户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一、受理条件:户口迁出后,未在迁入地办理落户的,可持原办理迁出材料,向原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恢复户口登记。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户口迁移证》
三、办理时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
四、设定依据:
《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第一百零八条 户口迁出后,未在迁入地办理落户的,可持原办理迁出材料,向原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恢复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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