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出生日期更正、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等原因申请换领、原身份证丢失申请补领的公民(未满16周岁公民自愿申请换领、补领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
2、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护照、驾驶证等公安机关颁发的证件之一。
三、办理时限:加快证件,自公民成功缴纳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普通身份证,自公民成功缴纳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四、设定依据:
《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民可以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前3个月内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变更,出生日期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公民领取新证应当交回旧证。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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