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溪县抵押贷款林权担保收储办法的通知 |
www.songxi.gov.cn 发布时间:2017-12-12 09:16 作者: 来源:县政府 |
各乡(镇)人民政府、松源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松溪县抵押贷款林权担保收储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松溪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4日
松溪县抵押贷款林权担保收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盘活森林资源资产,规范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林业发展和林农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借款人依法拥有的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的贷款。 借款人是指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者其他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农户、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企业、林产品加工企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林权抵押人),借款人以第三人的林权担保借款的,适用本办法。贷款人是指在松溪县辖区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加工的资金需求,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求。重点解决政府扶持的林业龙头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和林业专业大户在产业化初期的融资需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担保收储是指政府依法设立的林木收储中心将林权抵押贷款中出现风险后未能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清偿债务的抵押物(森林资源资产)依法收储,并通过协商折价竞价交易、转让经营权、林木采伐等途径变现林权,以实现归还贷款本息(含归还贷款本息的代偿权)的林权转让行为。 第五条 依托县属国有林场组建松溪县鑫松林木收储中心,县属国有林场以自有的森林资源资产为担保,主要职责是对林农林权抵押贷款提供贷款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并对不能依约归还贷款的抵押林权进行收储并作出变现处分。 第二章 担保收储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林权抵押担保收储的范围:人工商品用材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以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的,可以要求其林地使用权应当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和用途。 第七条 不得用于林权抵押担保收储的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未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林权;无法处置变现的林权,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特种用途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 第八条 林权抵押担保收储的形式: (一)用林权抵押的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其提供担保(或反担保)的林权由收储机构收储。 (二)根据政府或县林业局指令、受理社会投资林业的企业等委托代理收储。 (三)受理司法部门的委托,对司法机关要求变现的林权进行收储。 第三章 收储程序和资产管理 第九条 林权抵押贷款担保收储的程序: (一)申请贷款、提出担保。借款人凭其本人或第三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并达成林权抵押贷款意向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林权抵押担保收储条件及相关文件资料向松溪县鑫松林木收储中心(以下简称林木收储中心)提出担保申请、委托办理林权价值评估事宜。 (二)核实资产、评估价值。林木收储中心对林权抵押人提供的林权是否真实、权属是否清晰、林权抵押人是否有权处分、了解客户个人和借款人项目建设信息等相关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和审查。 进入林木收储中心担保收储的林权,由林权抵押人委托县林业规划设计队评估,出具评估咨询报告。评估费用按照南政价〔2016〕1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确认担保、推荐贷款。收储机构会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林权评估结果及借款人、林权抵押人资信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并确定贷款额度,由县属国有林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林权抵押人以林权向林木收储中心提供反担保。借款人、林权抵押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林木收储中心四方签订《林权抵押贷款担保收储协议书》。 (四)涉及以下林权抵押担保贷款和收储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权人应要求林权抵押人提供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以及该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该决议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 2.林业专业合作社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担保的,抵押权人应要求林权抵押人提供理事会通过的决议书;以共有林权要求办理林权抵押的,要求林权抵押人提供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该决议书应由有关单位证明其真实合法。 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担保的,抵押权人应要求林权抵押人提供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决议书。 (五)签订合同、抵押登记。林权抵押合同的签订条件和抵押登记办理。 1.贷款额度。应根据抵押人的抵押物价值、借款人诚信、借款人贷款需求等确定贷款额度。 2.贷款期限。鉴于林业周期长的原因,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期限不超过15年。 3.抵押登记。借款人、林权抵押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后,向县林权管理登记中心申请林权抵押登记。 (六)银行确认、发放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林权抵押人提供的《林权抵押登记证明书》、《林权抵押贷款担保收储协议书》、《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第十条 林权担保收储资产的处置程序 (一)借款人在林权抵押贷款出现风险或到期后,如未能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抵押人或借款人凭《林权抵押贷款担保收储协议书》,均可申请将所抵押的森林资产由林木收储中心收储处置,收储价格为林权抵押贷款本息。 (二)林木收储中心依照《林权抵押贷款担保收储协议书》,对实物资产进行逐项盘点、登记造册,按规定履行审核批准程序后,林权抵押人所欠的贷款本息由林木收储中心在3个月内先予支付给银行业金融机构,林木收储中心收取抵押物未变现前产生的资金占用费并由林权抵押人承担,收取标准为代偿款额的日万分之三,在抵押物处置后分配资金时先予以扣回。 (三)林木收储中心收储抵押林权后,由林木收储中心处置抵押物,处置方式可以由林权抵押人和林木收储中心议定转让变现价转让,也可以对外公开变卖拍卖及林木收储中心自行经营采伐等形式。若林权抵押人不配合林木收储中心处置已收储的林权,林木收储中心可以处置抵押物。 (四)林权资产处置所得款项扣除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含展期期限内的利息)和必要的支出费用后,差额部分返还给林权抵押人。如果所得款项不足抵扣的,林木收储中心有权向林权抵押人追回剩余债权。 (五)县林权管理登记中心办理变更林权登记等手续,林权抵押人应主动予以配合。 林权抵押人的抵押贷款尚未到期,经林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同意,共同主动提出提前收储申请的,可以提前收储,启动收储程序。 第十一条 林权抵押人申请林权担保收储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林权担保收储申请书; (二)《林权证》; (三)收储国有和集体森林资源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四)林木收储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林木收储中心对收储的林权资产,在转让前,应当加强管护。 (一)林权收储期间,林权抵押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林木收储中心共同管理林权抵押人的抵押物,建立档案、登记造册,跟踪记录,加强监管,确保抵押物资产安全。 (二)林权收储期间,未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林木收储中心双方同意,林权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流转、采伐等。同时林权抵押人应加强对抵押物管理,防止盗砍滥伐、非法占用以及火灾、病虫害等情况的发生。 (三)为保障林木收储中心对收储的林木进行处置,由县林业局对抵押物采伐(采挖)指标实行单列优先下达。 第十三条 县林业局要会同金融、保险部门积极推进森林保险工作。要求林权抵押人对抵押林权办理森林保险。 第四章 林权收储资金及运作管理 第十四条 林木收储中心的林木收储资本金由政府财政风险补偿,县财政每年按年度担保额的1%安排林木收储中心运营费用和自营收入组成,不足部分以县属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资产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贷款。同时,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规定,申请收取担保费。林木收储中心设立专门的林木收储资本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受县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五条 借款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用抵押人的林权抵押,并由县属国有林场进行连带保证担保,县属国有林场为林农生产性贷款提供担保的,由县财政向省级财政申请给予风险补偿。 第十六条 林权抵押贷款额度: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松溪县国有林场签订贷款担保合作协议,共同确定担保贷款的最高限额和单笔担保贷款的最高限额。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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